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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70 條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