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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73 條
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