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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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78 條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