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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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79 條
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