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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一 編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 條
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前項法官之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