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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1 條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