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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2 條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