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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4 條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