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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5 條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