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6 條
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