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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7 條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