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8 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