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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9 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