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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一 編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9 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