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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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92 條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
因裁定而公益受影響時,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為抗告。
依聲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於聲請被駁回時,僅聲請人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