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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99 條
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
二、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

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得合併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聲請人為前項最低額之聲明者,應於程序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法院應告以得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