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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25 條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 126 條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