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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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101年04月23日)
第 10 條
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