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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101年04月23日)
第 3 條
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無遠距訊問設備者,法院得利用受訊問人所在地法院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受訊問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訊問,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