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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11年06月22日)
第 12 條
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家事調解委員應報請法官另行處理。

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僅要求當事人之一造到場或與當事人、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片面接觸。<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