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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11年06月22日)
第 21 條
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家事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法院仍應支給日費。<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