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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11年06月22日)
第 26 條
家事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支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