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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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11年06月22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家事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進行調解之家事事件。
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於請求法院裁判前,就本法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聲請法院調解者,亦屬家事調解事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