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11年06月22日)
第 30 條
法院應每年定期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鑑,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家事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