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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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111年06月22日)
第 31 條
法院進行前條定期評鑑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應出勤日數俱含請假日數在內。
三、接受專業講習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調解職務之態度。
六、家事法庭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