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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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 101年05月08日)
第 10 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以書面告知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之事項,並得辦理相關說明或講習;程序監理人應依法院指示參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