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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 101年05月08日)
第 12 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隨時注意有無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必要。

如受監理人於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自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自受前項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