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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 101年05月08日)
第 5 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應優先選任下列之人:
一、願提供義務服務,且具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經驗與熱忱者。
二、曾為受監理人之程序監理人,而無不適任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