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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 101年05月08日)
第 8 條
法院選任、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前,除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外,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