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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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101年05月17日)
第 12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核發禁止監護人處分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