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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101年05月17日)
第 13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親屬間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受扶養權利人維持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禁止扶養義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供擔保。
三、命扶養義務人協助完成受扶養權利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命扶養義務人給付為受扶養權利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