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101年05月17日)
第 17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事件,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損害賠償事件,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