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0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親權、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事件及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所定之停止親權事件,應以各該法律所定得聲請之人為聲請人。
停止親權之聲請,以應受停止親權人為相對人。
前二項規定,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