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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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04 條
法院為停止親權之裁定前,應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