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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06 條
法院受理親子非訟事件聲請後,得儘速定期日,並應先聽取未成年人父母、其他關係人及社會福利機關之意見。非有急迫情形,不宜先訊問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