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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四 章 收養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12 條
認可收養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夫妻收養子女時,除得單獨收養外,應共同為聲請人。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者,應載明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