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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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四 章 收養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15 條
父母對於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