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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四 章 收養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17 條
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於法院裁定前死亡者,程序終結。

收養人於法院認可裁定前死亡者,除有其他不符收養要件或應駁回認可之情形外,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有利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