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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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四 章 收養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18 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