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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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四 章 收養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21 條
數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合併審理。
前項事件,經合併審理者,準用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