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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四 章 收養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22 條
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法院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通知收養終止後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等人參與程序。

前項法定代理人有配偶或子女者,並應通知之。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