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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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2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監護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事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