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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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27 條
為未成年人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除聲請人及未成年人外,應通知監護人、應被選定之監護人、得為聲請之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