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37 條
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監護宣告。

前項聲請人知悉應受監護宣告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於聲請書狀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