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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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37 條
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監護宣告。
前項聲請人知悉應受監護宣告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於聲請書狀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