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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38-1 條
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係指有具體明確事證,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為植物人或有客觀事實,明顯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者。

法院審酌前項事證時,應調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實際精神及心智狀況,參考醫生診斷資料等,以維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