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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40-2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其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法院許可終止時,應依職權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許可辭任其職務。

法院許可前項受任人辭任時,如無執行同一職務之其他監護人者,應依職權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有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且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應優先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