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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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40-3 條
意定監護之監護人數人共同執行職務之情形,於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之聲請時,得僅由其中一人聲請,無須共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