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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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40 條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辭任者,應向法院聲請之,並應敘明辭任之正當理由。
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其他不得為監護人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百三十七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有事實足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