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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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43 條
法院應於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變更監護宣告及廢棄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另行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