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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56-2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七日內為裁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聲請事件,法院認有繼續或延長安置之必要時,宜於原裁定安置之期限屆至前,為繼續安置或延長安置之裁定。